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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反复撒谎 男子被罚5000元

发布日期:2022-04-13 字号:[ ]



本报讯 (通讯员 王媛媛)近日,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社会保险纠纷,因原告韦某在审理过程中反复向法庭作出虚假陈述,市法院依法对其作出5000元罚款的处罚。

2003年10月至2017年3月,原告韦某在被告某公司上班。今年2月份,韦某向市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在2021年10月份发现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2009年之前的社保,要求公司赔偿损失。此前,韦某也向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过仲裁,但未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的说法与原告的表述并不一致。该公司表示,2009年之前没有为韦某缴纳社保,是根据韦某的申请进行的,韦某对此事一直知晓。同时,该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两份原告的申请作为证明。

庭审中,法官向韦某告知,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作虚假陈述,若有虚假陈述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眼见证据摆在面前,韦某向法庭承认:“2007年之前没有缴纳社保是知道的,但是2007年至2009年之间没有缴纳社保确实不知情。”

面对韦某临时更改说法的行为,法庭再次提醒他不得作出虚假陈述。之后,该公司又向法庭提交了第三份申请书,证明韦某书面确认过2009年之前的社保因个人原因不缴纳。

“铁证”在前,韦某向法庭解释是“忘了”,再无其他合理说法。

市法院认为,在多次向韦某释明虚假陈述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韦某仍旧隐瞒事实,作出虚假陈述,其行为已明显违背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正常的司法程序,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原告知道权利受损,直到2022年1月才向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时效期,因此对其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文刊登于2022年4月8日今日建德第四版:民生万象,本文亦被杭州建德法院微信公众号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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