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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等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7-01-23 字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等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高法〔2010〕127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执行机构设置

和职能划分等问题的指导意见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近年来,根据中央关于“强化执行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的要求,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下,我省法院自2000年开始进行以完善执行体制和执行机构为重点的执行改革,同年3月在全省法院建立了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体制,2002年3月底全省各级法院成立新的执行机构——执行局。2007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省编制委员会的重视支持下,保留执行庭,增设了执行实施处、执行监督处、执行综合处等三个正处级内设部门,形成了执行机构“一庭三处”的模式。一些市县法院根据实际,也增设了执行机构,执行权配置得到优化,执行力量得以增强。但从全省看,一些法院的执行机构设置明显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繁重执行任务的需要。另外,各地的执行机构称谓、数量及职能划分很不统一,既影响上下级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解决执行难问题,也不利于执行权公正高效廉洁运行。为进一步优化执行职权配置,增强和整合执行力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3号)和省综治委《关于印发〈省综治委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浙综委〔2010〕2号)要求,现就规范全省法院执行机构设置、职能划分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机构设置

  全省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参照经省编制委员会批复同意的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设置模式,在保留执行庭的同时,分别设执行实施处(科)、执行监督处(科)、执行综合处(科),执行任务繁重的法院可设两个以上执行实施处(科)。

  二、职能划分

  各级法院要落实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配置执行权,强化监督制约,确保公正、高效、廉洁执行。各执行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执行庭:办理执行审查案件、请示案件、委托案件,负责协调跨辖区执行案件等。

  执行实施处(科):办理执行实施案件,负责执行指挥中心日常工作等。

  执行监督处(科):负责处理涉执行来信来访、申诉审查,办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变更执行法院和执行监督案件,审查决定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办理涉执行案件的司法救助事宜等。

  执行综合处(科):负责各类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信息管理和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相关事项,负责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建设日常工作,以及执行评估考核、调研宣传、文字综合等。

  三、干部配备

  各级法院要配足配强执行机构领导力量,各执行机构一般按一正两副配备领导职数。

  各庭、处(科)长可同时兼任执行局副局长。

  以上指导意见,请各级法院积极争取当地编委支持,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在落实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省法院。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执行工作 机构 意见


(共印130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0年4月2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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