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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法院归档报结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6-12-17 字号:[ ]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归档报结工作规定

(2012年9月17日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根据省高院关于改进归档报结制度的通知,今年12月22日起将实行以案件归档日为结案时间。为提高归档报结率,确保归档案卷质量,现对我院归档报结制度作如下修改:

1.案件具备结案条件的,由承办人在审判、执行管理系统提交结案申请,经审核人审核后,在系统中予以点结。

2.案卷材料齐备的,书记员将案卷移交审监庭评查后,交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

3.案卷材料暂时无法收齐(指诉讼费结算票据、送达回证、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的,书记员在卷宗内预留空白纸,将案卷理顺并编好页码,交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暂不交审监庭评查)。同时,应填写《归档案件缺少材料登记表》交档案室。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后,将案卷退回给书记员。

4.根据我院诉讼费结算工作的规定,诉讼费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结算完毕,逾期不交纳的,7日内移送执行。书记员应在此期限内补齐案卷诉讼费用结算票据、送达回证,粘贴至卷宗预留空白页,并移交审监庭评查,交档案室实际归档。

5.档案室建立《归档案件缺少材料登记表》台账,负责催促书记员及时补齐材料、办理实际归档手续。对上月归档日前,因缺少材料而退回的案件,如在本月归档日仍未补齐材料、实际归档的,档案室将信息提供给审监庭。

6.审监庭对案卷是否超过归档期限进行审核,对核实超期的,进行通报,并分别对承办人、书记员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按10分每件的标准扣分。超期一个月以上未归档的,按每件每月10分的标准,累计扣分。

本规定自2012年9月20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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