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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禁止乘坐飞机协助执行的纪要

发布日期:2016-12-16 字号:[ ]



 

 

 

  

浙高法〔2013〕19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被限制高消费的

被执行人禁止乘坐飞机协助执行的纪要

为切实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法律的统一、尊严与权威,根据中纪委等十九部委《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省综治委《关于完善全省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省综治办省高院《关于加快建设省市两级网上点对点协助执行查控机制的意见》和省高院、省公安厅《关于强化执行查控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精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继与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宁波机场与物流发展集团公司、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后,又与台州市民用航空管理局、衢州市民用航空管理局、舟山市民用航空管理局和义乌市民用航空管理局(以下统称各民航局)经共同协商一致,就各民航局对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禁止乘坐飞机依法协助执行工作的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准确、恰当决定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含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下同)限制其高消费,并作出限制高消费令。

二、人民法院决定禁止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乘坐飞机的,应及时向必要的各民航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限制高消费令,禁止被执行人乘坐飞机。

三、限制高消费令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执行法院作出。各民航局所在地中级法院及其辖区基层法院作出的盖有电子印章的限制高消费令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各民航局所在地中级法院统一集中通过网络专线发送给各民航局。各民航局所在地中级法院辖区以外的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审查后将盖有电子印章的文书通过各民航局所在地中级法院统一集中经网络专线发送给各民航局。

四、各民航局在接到所在地中级法院发送的各执行法院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依法立即采取措施禁止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乘坐飞机。对拒绝配合、无理取闹的被执行人,移交各民航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各民航局对人民法院已决定司法拘留或涉嫌犯罪的被执行人,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强化执行查控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进行协助。

六、遇上述四、五项情形,各民航局应立即按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载明的联系方式和人员通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在接到各民航局的通知后,对有必要的应迅速派员前往。

七、各民航局与所在地中级法院之间建立点对点的执行查控机制,向法院提供能够提供的被执行人购票信息、乘机信息、航班信息等查控被执行人所需要的信息,以及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的材料和证据。各方建立专人负责、方便快捷、行之有效的联动方式。

八、人民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或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申请以及法院依职权决定对被执行人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的,应及时作出法律文书直接通过各民航局所在地中级法院发送给各民航局,各民航局立即解除禁止被执行人乘坐飞机的措施。

九、协助禁止被执行人乘坐飞机的期限为自各中级法院向各民航局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协助期限届满自动解除;对需要继续协助的,由执行法院重新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按先前方式发送各民航局。

十、协助执行专线网络建成前,以纸质文书递送。协助执行专线网络建设所需的费用,由人民法院承担。

十一、各民航局成功协助促使案件执行的,执行法院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实行奖励的规定(试行)》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二、本纪要事项自201391日起实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民用航空管理局    衢州市民用航空管理局

 

舟山市民用航空管理局                  义乌市民用航空管理局

2013年8月20日

 


抄送:最高法院执行局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协社法委、省委政法委办公室

      省综治委办公室、各综治执行难成员单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8月2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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