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件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应持申请执行书、法律文书副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相关证明到法院立案大厅办理执行立案手续。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执行收费标准和依据
申请执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以及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执行申请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申请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在案件执结时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法院或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执行申请费的收费标准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收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实收取。 申请执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申请执行人不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中实际支出所需费用是否预交由执行部门根据案件需要确定。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规定,执行费的交纳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执行案件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一、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申请执行权 权利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但必须注意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2、放弃、撤销申请执行权 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可以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自行协商解决其权利义务。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3、执行知情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对受理该案的承办人及合议庭组成人员、执行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处置方案、执行结果等有关情况的知情权,随时了解执行进展情况,积极配合法院执行。 4、请求采取措施权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状况及财产线索后,有权请求其及时采取调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停止支付、扣划、强制扣留或提取、评估、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请求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请求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被执行人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案件,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相应行为,但必须由被执行人本人完成的人身行为除外。 5、执行和解权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可以对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履行的标的物及数额、履行的期限、方式等通过协商而改变,有权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予以处分。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必须合法,人民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应依法审查确认。和解协议依法确认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和解协议来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6、申请恢复执行权 (1)申请执行人对因暂无执行条件而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有权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7、异议、复议权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异议审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8、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两名的律师或其他人员作为执行案件中的代理人。委托代理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和解、放弃或变更民事权利的,委托人应当明示授权,否则为一般代理。需要撤销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撤销委托的书面文件。 9、申请提级或指定执行的权利 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法院因地方或部门保护以及人际关系等原因,怠于行使强制执行权,致使案件逾期未执结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即提到上级法院执行)或指定执行(即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所辖法院执行);上一级法院经督办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决定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 10、监督执行的权利 (1)对执行干警依法办案的监督。如发现违法办案、枉法裁决、久拖不执或有不廉洁行为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或有关纪检、监督部门举报,行使监督权利。 (2)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如发现错案有权向执行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监督,如因执行错误造成损失的,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二)义务 1、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查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申请立案时,应当主动将所掌握的有关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的资料随同申请执行书一并提交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应积极配合法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履行债务的能力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协助法院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力争权利兑现。 2、按期到庭听证、配合调查等义务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通常会组织双方协商履行事宜;涉及申请变更追加主体或审查案外人异议时,将依法通知各方到庭听证;对债务履行的数额、利息等发生争议时,需要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场核实。申请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准时到庭,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3、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因此,申请执行人负有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的义务,对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或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需要继续采取控制措施时,应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的申请,如不及时履行申请义务,则应承担该财产超期流失的后果。 4、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变更事项的义务 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如发生变更,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报告,以保证法院及时联系反馈案件执行进展信息,否则将自行承担法院按原情况联系不能所产生的后果。 二、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即对执行措施不当及带来的损害提出异议。 2、对仲裁裁决或公证文书有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即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或公证法律文书存在《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有权申请不予执行,由执行机构审查裁决。 3、申请和解的权利,但能否和解,取决于对方是否同意。 4、提供执行担保的权利,即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如履行债务暂时有困难,有权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并申请暂缓执行,但必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才能决定。 5、申诉及申请执行回转的权利,即被执行人有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但申诉不影响执行,依法暂缓或中止执行的除外。如经法院复查并经再审程序对原判决进行了改判,被执行人不再承担责任或减少责任时,被执行人有权提供原已履行义务的凭据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 6、行使债务抵销的权利,即被执行人如与申请执行人有互负到期债务,且经法律文书确认,应以通知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提出抵销债务,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7、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两名的律师或其他人员作为执行案件代理人。需要撤销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撤销委托的书面文件。 8、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权利。如发现错案,有权向执行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监督,如因执行错误造成损失的,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二)义务 1、被执行人应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2、被执行人应及时履行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 3、被执行人如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应承担双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的义务。 4、被执行人应履行承担执行费用的义务。 5、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按期到庭的义务,如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将会被依法拘传。 6、被执行人对其住所地、经营场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后果。
限制高消费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财产报告制度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失信被执行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
执行风险告知提示
为了增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执行风险意识,提示当事人依法准确行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和督促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减少并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执行风险告知如下: 一、 申请执行人承担的风险 1、申请执行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风险。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无法定理由逾期申请的,将承担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风险。法院将不予受理执行申请。 2、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的风险。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如不能提供,法院又无法查明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暂缓执行甚至无法执行的风险。 3、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会导致剩余债务得不到清偿或对于剩余债务的执行时间过长,造成执行拖延的风险。 4、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风险。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产、生活必需品),会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 5、申请执行人对劳动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不当,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法院不予执行的风险。 6、执行申请不当的风险。执行请求漏项,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放弃的风险;执行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执行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执行,也会导致按放弃处理的风险。 7、被执行人为破产企业的执行风险。当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该案将依法中止执行。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对债权人的债权,除优先受偿债权人外,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申请执行人将承担不能得到全额清偿甚至得不到清偿而终结执行的风险。 8、中止或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过程中已实际发生的执行费用的风险。 二、被执行人承担的风险 1、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承担被拘留、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2、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或者虚假报告的,可能承担被拘留、罚款处罚的风险。 3、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要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非金钱给付义务,要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 4、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承担其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查封、冻结、扣押 、提取、拍卖、变卖等风险。 5、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承担人身、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被搜查的风险。 6、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承担因强制执行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7、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承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被信用惩戒的风险。 8、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承担被限制高消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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