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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两长”同庭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以司法力量护航“宜居建德”建设

发布日期:2022-06-07 字号:[ ]



6月1日下午,在“6·5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由我院院长戴朝阳担任审判长,我市检察院检察长邱生权出庭支持公诉。法检“两长”同庭履职,以司法力量护航“宜居建德”建设。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及2015年4月,被告单位建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先后两次向我市环境保护局提交环评报告并获得同意批复,其中明确要求将生产的危险废物含油沉渣(危险废物900-210-08)交由资质单位处置。但该公司从未按照企业环评要求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而是自行晒干后装袋堆放于未做防渗漏措施的公司配电房内。2020年10月,为解决公司员工住宿问题,被告人张某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员工将堆放于配电房内的袋装含油沉渣倾倒于公司厂区南侧的露天废弃、未做防渗漏措施且周边墙面破损的水池中。经鉴定,该公司的行为造成生态损害共计人民币316673.52元。

我市检察院在依法履行公告职责后,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污染清理处置费用及调查、评估费用三项共计511198.5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我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倾倒、处置有毒物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戴朝阳院长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环节,双方围绕是行政处罚还是需要刑事评价以及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等进行辩论。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



我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旁听了庭审。



法官寄语

本案是一起企业为追求私利,未按照环评要求处置危险废物,通过渗坑处置有毒物质的典型案例,不仅给周边生态造成严重损害,还存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潜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本案中,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罪。

生产经营需守法,企业发展需眼光长远,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要严守环保红线、强化生态环保意识,推动企业规范化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坚持绿色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任何破坏环境、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付出沉痛代价。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接续攻坚、久久为功。再次呼吁广大企业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清醒认识违法犯罪的法律代价,学法懂法守法,争做受法律保护、被社会信任、被群众尊重的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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