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德市人民法院基本情况
(一)建德市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建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交由市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3、受理不服市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4、执行市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机关申请执行的有关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5、依法审理被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6、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7、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8、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9、负责市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协助市委依法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市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10、负责市法院的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
11、管理市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12、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13、承办其他应由市法院负责办理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部门共有预算单位1家,建德市人民法院。
二、2016年收支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一)2016年收入预算安排情况
2016年收入预算4392.9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4392.95万元。
(二)2016年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2016年支出预算4392.95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3072.30万元、科学技术支出369.77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48.7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65.80万元、其他支出636.31万元(也用于公共安全,因收入来源于基金预算拨款故单列)。
2、按支出用途分类:基本支出2877.90万元,项目支出1515.05万元。
(三)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6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76.26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378万元,案件审判(项)200万元,“两庭”建设(项)201.10万元,事业运行(项)206.08万元,其他法院支出(项)10.86万元。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法庭案件审判、案件执行、“两庭”建设等支出。
2、科学技术支出(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其他科学技术支出(项)369.77万元,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法庭设备购置。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91.02万元,事业单位医疗(项)12.72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项)45.03万元,主要用于缴纳法院本级所属人员的医疗保障费用。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保障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155.60万元,购房补贴(项)10.20万元,主要用于缴纳法院本级所属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5、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项)636.31万元,主要用于办案业务经费、陪审员经费、大同法庭审判楼建设工程项目等支出。
(四)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根据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16年安排因公出国(境)费支出7.20万元,比上年减少0.4万元。
2公务接待费:2016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20万元,比上年减少30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6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128.80万元,比上年增加21.4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103.80万元,比上年减少3.6万元,主要用于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25万元,比上年增加25万元,主要用于购买囚车一辆。
三、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
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
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的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2016年建德市部门收支预算总表.xls
2016年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