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上午,我院组织干警50余人对位于梅城镇城西村的黄栗坪农机生态实验养殖厂房屋实施了强制腾退。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的家属崔某(系王某的女婿)用电锯和汽油瓶等危险物品试力抗拒执行,我院法警迅速将其制服。上午10时左右,我院顺利完成强制腾退,随后梅城镇政府对养殖场进行了拆除。
黄栗坪农机生态实验养殖厂的房屋及土地原属市农业局所有,2005年由被执行人王某承租。2009年,王某因经营亏损,与市农业局协议终止租赁。按照约定,王某应当在当年8月前搬离。但王某一直未搬出。此后,市政府将该地块划归梅城镇政府用于新城开发。梅城镇政府与王某签订协议,约定对王某所有的部分不能搬迁、拆除的设备予以补偿。但王某领取部分补偿款后,又拒绝按照协议履行。2013年8月,梅城镇政府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判决王某限期腾空房屋。该案杭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今年3月,我院根据梅城镇政府的申请立案执行。在多次劝导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无果后,我院梅城法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腾退公告。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的家属,准备了电锯、汽油瓶等物品。王某的女婿崔某发动电锯暴力妨害执行,我院法警迅速将其制服。在此过程中,法警队骆剑受伤。目前,我院已司法拘留崔某,并将移送公安对其妨害执行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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